缩短新兴领域立法的“时间差” - 求是网

缩短新兴领域立法的“时间差”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代莉平 2026-08-05 11:17:09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深度和速度,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治理模式。人工智能、数字经济、低空经济、生物制造等新兴领域蓬勃兴起,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劲动能的同时,也对法律制度的响应速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加强新兴领域立法,一个重要要求就是缩短立法的“时间差”。

  所谓立法的“时间差”,是指法律制度的供给滞后于新兴领域发展需求的现象。一项新技术、新业态从出现到规模化应用往往只需很短时间,而法律追求稳定性与权威性,一部法律从调研论证到审议通过通常需要较长周期。新兴领域技术迭代快、产业形态新,缺乏成熟的制度先例可循,许多规则需要在探索中逐步确立,难以一蹴而就。尽管我们不可能也不应当追求法律完全同步于技术发展的每一步发展,但可以通过优化立法机制,在遵循立法规律的基础上尽可能缩短这一“时间差”,使法律制度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同时,更加及时地回应新兴领域的发展需求。

  提升立法的预见能力是缩短这一“时间差”的先决条件。新兴领域发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一项技术或产业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和制度需求一般不是同步显现的。如果缺乏预判,等到问题充分暴露再启动立法,制度供给就会更加滞后于现实需求,法律干预的成本也会更加高昂。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将工作重心适当前移,在新兴领域发展早期就介入跟踪研究,及时研判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制度问题。一方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新兴领域立法往往涉及前沿技术原理和复杂商业逻辑,专业门槛高、涉及面广,如果脱离产业运行实际,制度设计就容易失准失效。立法机关应当深入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企业经营模式、技术应用场景和市场运行规律,让法律制度建立在扎实的数据与事实之上。同时,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广泛听取科研机构、经营主体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使立法考量更加贴近产业实际,制度设计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强化前瞻研判,把风险防范做在前面。新兴领域发展往往伴随着复合型风险,具有隐蔽性强、传导速度快等特征,应提升风险预防的主动性,围绕人工智能、数据资源、算法治理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技术跟踪和制度预研机制,将有关立法适时纳入中长期立法规划,提前开展制度研究,做好立法储备。特别是探索构建算法伦理审查、数据跨境安全风险评估等事前事中预防性法律机制,提升法律应对复杂风险的能力,引导技术向善、产业规范发展,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释放创新潜力。

  缩短立法“时间差”,还要注重立法形式的灵活性,根据新兴领域的不同情况统筹运用多种立法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大块头”式的立法模式固然系统全面,但面对快速迭代、瞬息万变的新兴领域时,可能面临立法周期过长的困境。对于尚处于探索阶段、规则尚未定型的新兴领域,可以更多运用“小切口”立法方式,聚焦突出问题,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近年来,不少地方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智能网联汽车、低空经济、人工智能、数字贸易、合成生物等新兴领域,多地陆续出台专项法规,这些法规切口小、周期短,较好适应了新兴领域快速变化的特点,也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经验。对于基本原则明确、制度框架清晰但需要根据实践发展不断完善的领域,可以通过授权地方先行先试、制定暂行规定等方式,为制度成熟留出空间,避免延误立法时机。同时,新兴领域发展带来的治理问题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交叉性和综合性,往往涉及多个法律部门。以数字经济为例,其立法事项同时涉及数据资产确权、市场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等多个领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部门法的边界。这就需要贯彻系统观念,注重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避免因规则分散和制度冲突而增加制度供给的时间成本。

  “时间差”问题说到底是制度供给的时效问题,但追求时效不能以牺牲立法质量为代价。如果制度设计脱离产业发展的阶段和运行实际,法律出台后将难以有效施行,反而会增加修法成本;如果规则过于刚性、缺乏调适空间,随着产业发展又可能产生新的不适用。高质量的立法,应当在与产业发展的互动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之初,立法者就应通过较为包容、开放的规则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新兴领域发展的不确定性,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新兴领域在发展初期往往伴随高度的试错性,若过早适用太过严苛的禁止性规范或管控型条文,可能抑制经营主体的探索积极性。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根据技术发展特点和产业运行规律,通过适当设置疏导性、支持型条款,为创新活动提供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例如,在低空经济领域,深圳、广州等地出台的有关条例,普遍采用“鼓励+规范”的制度设计,在明确支持方向和应用场景的同时,对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必要规制。这种思路在产业成长阶段着重发挥立法的引导和保障功能,有助于为经营主体提供清晰的制度预期,在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

  另一方面,鉴于新兴领域的技术演变活跃,部分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适用范围偏差、责任划分模糊、执行成本过高等新问题,可能导致现行法律条文出现“老化”,这就需要法律具备动态调节的能力。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实施情况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尽量确保法律制度的执行能力和迭代能力同新兴领域的发展同频同步。当前,我国在新兴领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制度实践经验,应加强对典型案例、行业发展情况和社会反馈的分析,将成熟经验及时转化为制度设计,并为未来的技术发展和产业变革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使法律制度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兼具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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