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新时代民族工作实践,系统总结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理论创新与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该法序言部分坚持“五个共同”的中华民族历史观,从多个维度阐述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御外侮、共建祖国、共创未来的光辉历程和历史走向,鲜明指出各民族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揭示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历史规律和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成功经验,昭示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价值追求和使命担当。第一章“总则”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十二个必须”的核心要义,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指导思想、工作主线、主要任务、重要原则等,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指明了方向。
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和文化基础。近年来,中华民族共同体学科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研究持续深入,《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即将出版发行,《中华民族共同体概论》走进校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现大中小幼贯通,“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主题文化活动”走进贵州、云南、浙江、辽宁等地,大力传播推广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形象……这一系列务实举措,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更加有形有感有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实践中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法律,在第二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中,规定“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的责任和义务。同时,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规定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推动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等,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强大精神文化支撑。

2025年9月,“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主题文化活动·辽宁篇”走进沈阳市、丹东市,活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中华民族一家亲·携手逐梦现代化”为主题,引导各族群众增强“五个认同”。图为9月9日活动启动仪式在沈阳市举行。 民族画报社记者 滕俊/摄
中华民族是各民族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的结果,各民族只有不断团结融合、自觉融入中华民族大家庭,才能拥有更美好的未来。新时代以来,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帮扶、西部计划等平台机制持续优化,各地积极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不断巩固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在企业、乡村、机关、社区、学校等深入开展,“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创新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新时代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践经验凝练为法律制度,作出专章规定,要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和服务全过程;在城乡建设、人口管理、住房政策、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各民族团结融合;组织和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活动,促进各族群众和谐融居;通过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等。这方面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一个民族都不能少。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产业扶持、资金投入、易地扶贫搬迁、教育帮扶等政策措施,民族地区3121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420个位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28个人口较少民族全部整族脱贫。5个自治区的地区生产总值从2012年的3.25万亿元增长至2025年的8.66万亿元。各族人民手足相亲、守望相助,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步入快车道,现代农业、文化旅游业、康养产业、新能源产业等特色产业持续做大做强,高质量发展的底气更足、成色更足、信心更足,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这些成功经验进一步法治化,围绕“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作出规定。在发展规划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上,规定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帮扶协作机制;等等。同时,还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空间,加强时代新风新貌的培育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方面的规定重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从而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为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面有效实施,该法专门设置了“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两章,明确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强调公民个人、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各级人大、群团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军队等相关主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划定各类损害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有关地方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这方面的规定为进一步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是将民族事务治理深度融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局的重大法治举措。
更多内容详见:边巴扎西 孙冬冬文章《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法治里程碑》
(策划:许华卿 审核:李艳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