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权监督思想与实践 - 求是网

治权监督思想与实践

来源:求是网 作者:是说新语 2026-05-25 10:14:15

  纵观中国法制史,治权监督的思想与实践源远流长。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我们党基于历史经验和现实需求的客观选择。

  在中央苏区、延安时期,我们党探索了一套对苏维埃政府、边区政府和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办法。上图为江西瑞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委员会旧址;下左图为当年江西兴国县高兴区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部设置的控告箱;下右图为《红色中华》报关于中央印刷厂等单位贪污案查处结果和检举于都县苏维埃工作人员营私贪污案的报道。中共江西省赣州市委党史办供图

  中国古代就有重监督、严治吏的传统,构建了以监察制度为核心的权力制约体系,形成礼法并用的治理理念。

  西周《吕刑》中“五过之疵”的规定已具备了监察法规的性质,春秋战国时期御史、史官承担监察、记事之责。秦朝中央设御史大夫,兼掌监察百官、纠举不法,地方设直属中央的监御史,建立起中央垂直领导的监察体制。汉朝中央设御史府(台),设刺史巡查地方,形成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格局。唐朝完善御史台制度并设台院、殿院、察院,监察范围覆盖行政、司法、财政等领域,继承并发展“以卑察尊、以小制大”的监督机制。宋朝强化监察独立性,御史由皇帝直接任命,提升监督权威性。明朝形成科道并立体制,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百司,都察院监察御史分巡地方。清朝科道合一,统一于都察院,形成更严密的监察网络,制定中国古代最完整的监察法典《钦定台规》。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视治吏、强调权力制约、注重监察制衡等治理理念,为法治监督体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和重要参考。

  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权力监督,将法治监督作为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的重要保障。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探索了一套对苏维埃政府、边区政府和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办法。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监督司法权行使,保障司法民主。设立监察委员会、审计机构,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监督,严肃查处贪污腐败、滥用职权行为,维护革命纪律与人民利益。创造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审判与调解结合、司法便民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人民监督司法树立典范。

  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明确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院),建立人民监察制度。1954年宪法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为法治监督奠定宪法基础。改革开放后,法治监督制度化取得重大进展。1982年宪法巩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地位,确立审计监督制度。建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制定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对行政和司法行为的监督。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逐步建立巡视制度,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相互配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监督格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法治监督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保障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在这次会议上,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合宪性审查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2309件,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均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纠正。党内监督不断强化,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内容、方式,实现党内监督无死角、全覆盖。行政监督效能持续提升,推进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司法监督日益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落实,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加强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环节的法治监督,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刑事立案1.7万件、监督撤案4.4万件,提出民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1万件,立案办理公益诉讼13.6万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8.2万件。审计监督成果显著,群众监督渠道畅通,比如北京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2025年受理量达2580.2万件,诉求解决率达97.3%。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曝光违法违纪行为,推动问题整改。

  经过多年努力,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发力的监督体系已经形成并有效运转,对立法权、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不断加强,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更多内容详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雷磊《法治监督论

  (策划:刘名美 孙承远 审核:李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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